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是采取分项计税的办法,具体为: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即在每月减除费用800元基础上再加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共40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nbsp;nbsp;nbsp;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nbsp;nbsp;nbsp;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