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ldquo;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dquo;
nbsp;nbsp;nbsp; 这里所说的纳税人,主要有4类:①企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种注册登记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上述企业驻外地的产品经销处、维修服务站、产品加工点、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③个体工商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隶属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或依法批准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
nbsp;nbsp;nbsp; 必须明确,税法规定应纳税但享受免税优惠照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