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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编辑:海口恒事利  |  时间:2009-08-31  |  分类:税务咨询

nbsp;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再到外出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nbsp;nbsp;nbsp;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nbsp;nbsp;nbsp;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②《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nbsp;nbsp;nbsp;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阅读:0  |  时间:2009-08-31  |  来源:www.hslsw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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