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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税务发票能不能办过户?
编辑:海口恒事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时间:2009-08-26  |  分类:行业动态

免收营业税须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售房者出售房屋前,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并出具免税证明。
  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当地政府未公布普通住房标准的,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非普通住房售房者来说,出售房屋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未取得税务部门发票的不得扣除。
  申请减免税须提供四项资料
  售房者在申请减税、免税时,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房屋所有权证;3.销售该住房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4.非普通住房还应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据了解,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还将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房地产税收。未设立窗口的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将单位和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有关情况传达给税务、财政部门。

阅读:0  |  时间:2009-08-26  |  来源:www.hslsw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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