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事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属各税务分局稽征管理科。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 年检范围和时间:
凡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 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属于税务登记年检范围。
凡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主 动到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年检的时间除实行税务登记全面换证年度外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和实施 意见由市税务机关决定。
2、 年检项目:
(1)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和工商执照相符,税务登记项目主要 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
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
(2)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或者纳税人发生分立、合并、税收征管关系 变化、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办理遗失声明,是否及时办理补证手续。
3、 年检方法: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采用书面核对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2)税务登记年检结果为合格和限期整改。年检结果为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在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年检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限期整改的日期为自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之日 起十五日内。
(3)主管税务机关在年检期间采取税务登记项目与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 料核对的办法进行年检,同时在年检年度内对部分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的办
法检验年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4、 其他事项:
(1)纳税人未在市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年检 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放细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
(2)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过程中发现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 应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等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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