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成立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所提交的登记证书须已参加2007年度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A4纸复印件; (三)单位行政公章(公章与相应的证件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和IC卡(新办证除外)。 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须带工商部门变更核准通知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须带有关部门批准的注销证明;分支机构新办证时须带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A4纸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