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企业法人改制后有外国(地区)投资者出资参股;
2、须对原企业法人的资产进行评估;
3、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转让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4、须经深圳市外资审批部门批准;
5、企业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
6、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3、原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的决定;
4、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转让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鉴定的产权交易合同;
5、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6、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7、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内资股东的资格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9、原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permil;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permil;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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