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办事部门: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以原企业法人的资产折为股份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
2、新股东如购买原企业法人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鉴定的产权交易合同);
3、须取得原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投资者)以及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
4、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5、有符合规定的股份公司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住所;
提交文件:
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3、原企业主管部门(投资者)批准改制的文件;
4、市(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交市(区)国或集体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发起人购买原企业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鉴定的产权交易合同);
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附件应包含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11、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4、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5、原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permil;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permil;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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