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全国各省、市关于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办事部门: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办事条件:
1、原企业法人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或吸收新股东投资改制为有限公司;
2、以原企业法人的资产折为出资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
3、新股东如购买原企业法人产权的,应订立产权转让协议,并经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
4、须取得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或审批机关以及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批准;
5、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住所;
提交文件:
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规范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3、原企业主管部门(投资者)批准改制的文件;
4、市(区)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交市(区)国有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有限公司章程;
6、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商号(字号)电脑检索单;
9、新股东购买原企业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鉴定的产权交易合同);
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附件应包含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11、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2、原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到登记机关办理商号(字号)检索查询;
2、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