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年度12月31日前本局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应当在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本局提交年检材料,参加年度检验。到今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尚有部分企业未向本局提交年检材料(包括网上制作提交或者备案年检材料,但未向登记机关提交书式年检材料),已属违章行为。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局责令上述企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无法送达的自本局年检2号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工商所提交年检材料,补办年检,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提交年检材料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