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5日,我局殷汇工商所执法人员在统计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名单时,发现池州市times;times;网吧尚未参加2005年度检验,片区责任人当即对所有的年检通知存根进行了核对,结果发现殷汇工商所已于2006年2月25日向当事人下发了年检通知,且事后执法人员又多次口头通知,但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参加年检。据此,本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为由报局长批准立案查处。
nbsp;nbsp;nbsp; 经查,池州市times;times;网吧是2005年8月3日由自然人徐times;times;个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同年10月转让给现在的投资人沈times;times;,并于2006年2月20日办理了投资人变更登记,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均已经办理变更登记且均在有效期内。在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时,本局殷汇工商所执法人员于2006年2月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于2006年3月15日前接受年度检验,后因《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修改,我局殷汇工商所执法人员又多次上门口头通知当事人于2006年6月底前接受年度检验,但直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接受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且未向本局提出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
二、处罚情况
nbsp;nbsp;nbsp; 当事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了限其于2006年7月20日前接受年度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
nbsp;nbsp;nbsp; 这起案件是本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进行修订后查办的第一起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的行政处罚案件。本案的案情非常简单,是一起非常常见的违反企业年度检验相关规定的违章案件,对这类案件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作出了非常具体的处罚规定。
nbsp;nbsp;nbsp; 本局殷汇工商所在就本案进行的案件讨论会上,执法人员就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工商部门是否有事先通知企业的义务这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说法主要有两种:一种说法是工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部门,应该事先书面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接受年检,否则不能对企业逾期不年检作出行政处罚;另一种说法是,企业年检是企业的主动义务,企业登记机关是否书面通知,不是企业登记机关的法定义务,即使未通知企业,企业逾期未参加年检,登记机关均可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最后,经过大家仔细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同意第二种说法,企业登记机关没有事先通知企业接受年度检验的法定义务,是否经过登记部门通知不能作为企业逃避行政处罚的理由,执法人员认为,一项新的法律法规能否及时的得到执行、能否及时的让相关人员知情,这其实是普法的一个问题。工商部门是法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宣传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们的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同时,还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乃至街道办事处等都有这个义务。
nbsp;nbsp;nbsp; 结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于这类案件的查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nbsp;nbsp;nbsp;nbsp;1、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一种企业的主动行为,因此对于企业超过6月30日没有参加年度检验又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不论工商机关是否曾经通知企业,均可以查处。(年检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年检办法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nbsp;nbsp;nbsp; 2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没有先决条件的,即只要超过6月30日没有参加年度检验又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不论工商机关是否曾经通知企业,均可以作出相应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年检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nbsp;nbsp;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附带先决条件的,即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且经公告后仍不接受年度的。(年检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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