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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大机构决议
编辑:海口恒事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时间:2009-08-24  |  分类:公司法

一、股东会

  出席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人数上都是没有限制的。

  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一般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由公司章程决定的;但是特别决议需要经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般决议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

  组成人员: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出席人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必须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关联交易除外)

  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是由章程所规定的,但是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表决方式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监事会

  组成人员:两种公司形式的监事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都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出席人数:没有限制。

  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有关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该是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阅读:0  |  时间:2009-08-24  |  来源:www.hslsw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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