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交电子文本审计报告的不再提交纸质文本审计报告。
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许可(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专项许可(审批)复印件。
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届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算企业只需提交《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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