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1、公司新住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
2、公司须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
3、住所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大)会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③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
①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③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5、新住所使用证明;
①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