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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的法律依据
编辑:海口恒事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时间:2009-08-24  |  分类:企业年度检测

1982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首次规定了凡在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年检报告书,这项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从1983年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对至上一年度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年检。企业年检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监督企业合法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6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制定并颁布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阅读:0  |  时间:2009-08-24  |  来源:海口恒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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