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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类矿产中的金属和能源矿山的采矿权人应以年度为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单元,安排符合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于每年一月底前,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年度检测。按规定向所在地或指定的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和依据检测结果填报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二、除上述甲类矿产外的其它甲类矿产和乙类矿产的开采矿山实行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两个月内到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储量检测工作,并报送检测报告和统计基础表。
三、采矿权人应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台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统计档案,依照法定程序对资源储量进行登记、核销、统计和发布通报。
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资源储量检测和提交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查处。
五、检测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其从事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自然灭失,并按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六、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和核查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